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登检一部刑诉〔2020〕421号
被告人李某某,女,197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4101851979********,汉族,中专毕业,户籍地河南省登封市**路**号院。因涉嫌拒不执行判决罪,于2020年6月9日被登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登封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同年6月24日由登封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登封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拒不执行判决罪,于2020年8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6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8月26日告知被害人及法定代理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9月,登封市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李某某等偿还李某甲170万元借款及利息并随之发生法律效力。2018年11月5日,登封市人民法院向被告人李某某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其报告财产,对其限制高消费,将其列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被告人李某某收到判决书后,在有能力和资产偿还债务情况下,拒不执行法院判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李某某供述和辩解;2、证人李某甲、李某乙、杨某某、李某丙、李某丁证言;3、书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拒不执行判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登封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 苗永清
2020年9月23日
附件:1. 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于郑州市第三看守所;
2.全部案卷材料、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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