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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新乡市卫滨区人民检察院

河南省新乡市卫滨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卫滨检三部刑诉〔2019〕7号

被告人李某某,女,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7021969********,汉族,高中毕业,个体经营,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新乡市卫滨区**路**号**号楼**单元**号,现住河南省新乡市卫滨区**路**号院**号楼**楼。因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2019年6月20日经新乡市公安局南桥分局决定,于同日被新乡市公安局铁西分局执行取保候审;因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犯罪,2019年8月20日经本院决定,于次日被新乡市公安局铁西分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新乡市公安局南桥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19年8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8月20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李某某,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10月19日,新乡市卫滨区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李某某偿还赵某某借款本金100000元及利息。判决生效后,2015年12月17日赵某某申请新乡市卫滨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2016年9月11日被告人李某某与赵某某签订和解协议,分期履行债务,并由郝某某作为担保人,之后,被告人李某某和郝某某仍未履行还款义务。2017年1月20日,李某某因拒不履行判决,被新乡市卫滨区人民法院司法拘留,拘留期间被告人李某某偿还赵某某10000元,剩余108300元其承诺履行但一直未履行。在被执行期间,被告人李某某有工资收入和个人积蓄,并隐藏自己的财产信息,用其女儿郝某某的名义购买车辆供自己及家庭使用,有能力履行生效判决而拒不履行,经法院采取拘留措施后,仍拒不履行法院判决。2019年5月27日新乡市公安局南桥分局对被告人李某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立案侦查。

2019年6月20日,被告人李某某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到案,同日从家中拿出其隐藏的现金偿还了赵某某借款本金及利息108300元,履行了法院判决,并取得了赵某某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户籍证明、到案经过、银行卡交易明细、民事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等书证;

2证人证言:证人郝某某、赵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新乡市卫滨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梁丽云

书记员:刘博然

2019年9月12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新乡市卫滨区**路**号院**号楼**楼的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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