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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_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泸龙检诉刑诉〔2020〕79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5021982********,汉族,大专文化,泸州市江阳区人,住泸州市江阳区**路**号**栋**单元**楼**号。因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19年2月19日被泸州市公安局龙马潭区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3月5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泸州市公安局龙马潭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19年9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二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李某某与王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8月7日作出(2017)川0504民初1230号民事判决书,确认被告人李某某向王某某支付购房款14万元违约金等费用。民事判决书生效后,因被告人李某某未履行支付义务,王某某向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执行立案后,公告送达了民事判决书、报告财产令等,被告人李某某未按期报告财产。

2017年11月5日至2018年3月29日,被告人李某某名下财付通账户有超过16万余元的资金流水。

2018年2月9日,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下发执行裁定,查封被告人李某某名下车牌号为川******号车辆,要求三日内将该汽车交付执行法院,被告人李某某未限期交付,致使裁定无法执行。

2019年2月26日,被告人李某某在自贡市被公安机关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绍伟

2020年3月20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在家候审,联系电话:18683****。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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