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淅川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淅检公诉刑诉〔2019〕403号
被告单位河南**集团有限公司,单位地址西峡县**,法定代表人李**。
诉讼代表人马**,男,19**年*月*日出生,河南鹏钰集团有限公司总经理,住西峡县丁河镇中心学校。
被告人李**,曾用名李**,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92319***,汉族,高中文化,中共党员,河南**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户籍所在地西峡县****,现住西峡县**。因涉嫌拒不执行裁定罪,于2018年9月28日被淅川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8年10月1日被淅川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淅川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涉嫌拒不执行裁定罪,于2019年4月23日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河南**集团有限公司、李**、武**(李**妻子,另案处理)与别**因民间借贷纠纷被别**诉至淅川县人民法院。2017年7月14日,淅川县人民法院以(2017)豫1326民初1427号民事调解书,主持调解河南**集团有限公司在2017年8月20日前偿还原告别**借款120万元及利息,李**在上述期间内对其中的70万元承担共同还款责任,武**在上述期间内对其余的50万元承担共同还款责任。调解书于2017年7月21日送达双方,但河南**集团有限公司、李**、武*未在约定期间内履行调解书确定的义务,别**申请强制执行,淅川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8月21日立案执行,同日向河南**集团有限公司、李**、武*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传票、报告财产令。河南**集团有限公司、李**、武*未在期限内履行民事调解书的义务。
2017年8月31日淅川县人民法院裁定对李**、武**位于西峡***312国道南侧的房产(房产登记号西901860)予以查封,对李**位于西峡县**的(房产登记号西102497)房屋予以查封。2017年9月18日淅川县人民法院向李**发出(2017)豫1326执745号执行裁定书限李**、武**3日内腾清上述两套房屋。限河南**集团有限公司、李**3日内将豫R***雅阁牌汽车、豫R**五菱牌汽车、豫R***丰田牌汽车,豫R***五菱牌汽车、豫R**江铃牌汽车开到淅川县人民法院。河南**集团有限公司、李**、武**收到裁定书后提出异议拒不执行腾房和将车开到法院的义务。李**在淅川县人民法院执行期间,因拒不向法院申报财产,于2018年8月30日被法院司法拘留15日;因有能力履行而不履行,于2018年9月14日再次被司法拘留15日。
2018年9月30日,河南**集团有限公司、李**、武**与别**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但未全部履行到位。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到案经过证明、淅川县人民法院执行卷宗材料等书证;2.证人别**的证言;3.被告人李**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单位河南**集团有限公司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履行拒不履行,情节严重;被告人李**作为河南**集团有限公司主管人员,同时作为被执行人义务人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履行拒不履行,情节严重;河南**集团有限公司和李**的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拒不执行裁定罪追究河南**集团有限公司和李**的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淅川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
2019年5月23日
附:
1.被告人李**现取保候审在家(183****)。
2.案卷材料和证据。
3.证人名单。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