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兰检诉刑诉〔2020〕7号
被告人李某某,又名李某某,男,195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2251954********,汉族,初中文化,务农,中共党员。现住兰考县**镇**村**组。因拒不执行判决,于2016年被兰考县人民法院拘留14日,因拒不执行判决,于2017年7月被兰考县人民法院拘留14日,因涉嫌拒不执行判决,于2017年12月18日被兰考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日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2019年3月27日被本院决定监视居住。
本案由开封市兰考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拒不执行判决罪,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兰考县人民法院在执行李进现、宋国民申请执行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案中,李某某拒不执行兰考县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豫0225民初2297号、(2017)豫0225 民初2295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2017年7月17日,兰考县人民法院向李某某下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李某某未按照指定期间履行义务,2017年8月9日,兰考县人民法院向李某某送达了再次报告财产令、罚款决定书,李某某收到后仍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
经公安机关查明:李某某有收入及债权。
另查明,被告人李某某已经归还李进现、宋国民部分债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兰考县人民法院移送公安机关侦查函、案件来源及抓获经过、户籍证明、兰考县法院2017豫0225民初2297号民事判决书、兰考县人民法院执行通知书、兰考县人民法院再次报告财产令、兰考县法院2017豫0225民初2295号民事判决书、调取的李某某银行明细;2.被害人宋国民、李进现陈述;3.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有能力履行法院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其拒不履行,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拒不执行判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拘役六个月,缓刑八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兰考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永峰、张彩霞
2020年4月15日
附:1.被告人现监视居住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