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张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张检一部刑诉〔2020〕37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5211969********,汉族,小学,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张家口市张北县**乡**村,住河北省张家口市张北县**乡**村。经张北县人民法院决定,李某某曾于2017年10月27日被司法拘留15日;因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19年8月20日被张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8月23日被张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张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20年1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效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1月23日退回张北县公安局补充侦查一次,张北县公安局于2020年2月21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本院审查起诉。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简易/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月10日,河北省张北县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张北法院”)对张家口**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张家口**公司”)与李某某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作出(2016)冀0722民初105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人李某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张家口**公司工程款52900元。2017年1月11日,张北法院以国内特快专递邮寄的方式,向被告人李某某邮寄送达了《民事判决书》。判决生效后,被告人李某某并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2017年3月15日,申请执行人张家口**公司申请张北法院强制执行。2017年3月23日张北法院执行局向被告人李某某送达了(2017)冀0722执255号《执行通知书》和《财产报告令》。被告人李某某亦未主动履行给付义务。经查明,被告人李某某于2017年10月后,其将自己的**酒店分别承包给刘某某、曹某某、“二军”三人经营, 三年共收取承包费333000元,用于归还其贷款及利息,仍未主动履行给付义务。因被告人李某某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被张北法院司法拘留。张北县公安局以被告人李某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立案后,被告人李某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于2019年8月21日给付了张家口**公司工程款及利息56000元,并与张家口**公司达成执行和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到案经过、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民事判决书、执行通知书、拘留决定书、执行和解笔录等;2.户籍证明:户籍证明信;3.证人证言:证人曹某某、刘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同步录音录像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对人民法院的判决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张北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明
2020年3月20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已取保候审;
2、案件材料和证据壹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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