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丰检一部刑诉〔2020〕646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03211967********,汉族,小学文化,个体经营户,住江苏省丰县**街道**村**庄**组**号。被告人李某某因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20年9月11日被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20年11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5日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25日,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判处被告人李某某在十日内给付卜某某借款10万元及利息,判决生效后,被告人李某某未履行该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2019年3月10日,丰县人民法院向被告人李某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等相关手续,李某某在有能力履行的情况下,仍拒不履行应尽义务,且将收入隐藏至闫某某的账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民事判决书等书证;
2.证人卜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对人民法院的判决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红娟
2020年11月25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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