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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公开版)_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检察院

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白洮检刑检刑诉〔2019〕207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性,1974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8221974********,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吉林省白城市通榆县,现住吉林省通榆县开通镇******组,因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于2019年2月25日被白城市公安局洮北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19年3月7日由白城市公安局洮北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白城市公安局洮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罪,于2019年3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3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4月22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5月22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4月15日、2019年6月2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9月29日,洮北区人民法院作出(2016)吉0802民初822号民事判决书,判令被告人李某某、通榆县**有限公司向白城市**有限公司支付农机款1174750.82元人民币,并于2017年5月16日向被告人李某某下达了执行通知书。被告人李某某在收到法院生效判决以后拒不执行,于2018年7月11日将其个人所有的15万元现金用于偿还银行贷款。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洮北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等;2.证人证言; 3.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对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洮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宋焕杰

2019年7月7日

附:

    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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