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金东检一部刑诉〔2020〕876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5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7211958********,汉族,高中文化,无业,住浙江省金华市金东区**镇**号。曾因赌博于2014年1月7日被金华市公安局金东分局处以罚款伍佰元。因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19年9月11日被金华市公安局金东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5日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金华市公安局金东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19年12月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案经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3月18日,金东区人民法院对吴某某与被告人李某某的合同纠纷一案作出判决,判决李某某返还吴某某转让款198万元并赔偿相关利息损失。该判决书于同年4月26日生效。2015年5月18日,金东区人民法院对该判决立案执行。2016年9月5日,被告人李某某从金华市金义都市新区管委会领取了退回的预交土地出让金460万元元,其中20万元归还吴某某;2016年1月至2018年12月期间,被告人李某某陆续从金华市金义都市新区管委会领取了拆迁过渡房租补贴费共计128.1万元,但李某某将上述钱款用于偿还其他债务及挥霍,未用于履行法院判决所确定的义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人口信息、抓获经过、民事判决书、执行通知书、征地拆迁款项支出审批表、其他专项资金支出审批表、银行账户明细等;
2.证人吴某某、金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胡菲妃
2020年6月11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方式:138********;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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