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商丘市夏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20年2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2月19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9月10日,原告胡某某起诉被告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夏某某人民法院审理终结后作出(2018)豫1426民初476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李某某于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偿还原告胡某某本金52万元及利息(2018年7月30日按年利率6%计算至借款付清之日)等。2019年1月2日,胡某某向夏邑法院申请执行,夏邑法院于2019年1月9日向李某某送达执行通知书((2019)豫1426执20号)、报告财产令、责令交出财物通知书、执行裁定书等执行文书。通过查询李某某银行、微信、支付宝帐户收入情况,自2018年9月10日判决生效后至今,其微信、支付宝帐户收入款项有108763.03万余元。李某某有一定履行能力而没有履行法院判决的义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前科查询、李某某支付宝、微信收入消费记录等;2.证人蒋某某、黄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胡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以上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有能力而不履行法院判决、裁定,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如述供述罪行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可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罚。建议判处李某某一年六个月有期徒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夏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段忠坤 何宾亚
2020年3月16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于夏某某看守所。
2.案卷材料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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