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商梁检一部刑诉〔2019〕318号
被告人李**,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编号:4123011973********,大专毕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八一中路英康一街**号*单元*号,现住址: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亿丰国际**号楼****。因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19年03月30日被商丘市公安局平原分局取保候审,2019年08月28日被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商丘市公安局平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涉嫌拒不执行判决罪,于2019年08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于2019年08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至2016年期间,李**以资金周转建材生意为由分三次共向张*借款45万元本金,约定利息3分,后张*多次催要,其拒不偿还,后张*将其诉讼至梁园区人民法院,2017年08月17日梁园区法院做出民事调解书,李**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已达成还款协议。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有关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供述。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对人民法院的判决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拒不执行判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系漏罪,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徐亚萍
检察官:杜书学
二0一九年九月二十六日
附:
1被告人李**现取保候审 (手机号码:13937055799)
2、案卷材料和证据肆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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