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权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民检刑诉刑诉〔2018〕334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7241972********,回族,小学肄业,个体,户籍所在地太康县**镇**村**庄**号,现住民权县**小区。因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18年2月14日被民权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18年5月16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民权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18年5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5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8年5月16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因被告人李某某、杨某某(李某某妻子)与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权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4月12日作出(2017)豫1421民初683号判决书判决:被告人李某某、杨某某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偿还李某某借款本金47万元及利息。判决生效后,被告人李某某拒不执行该判决,该案进入民事执行程序后,被告人李某某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法院生效的判决。案发后,被告人李某某用一套安置房赔偿给李某某,双方达成了和解协议。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证人金某某、李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对于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拒不执行判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民权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蔡花梅
闫冠巾
二零一八年九月八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及补充材料;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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