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商梁检一部刑诉〔2019〕467号
被告人李**,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3221968********,汉族,初中毕业,无业,住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平原中路**号毛纺厂家属院*单元*层西户,因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19年9月6日被商丘市公安局平原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9月17日被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被商丘市公安局平原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商丘市公安局平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罪,于2019年11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6年11月21日,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做出的(2017)豫1402民初1377号法律文书,判决李**支付朱**借款114824元,判决生效后,经查李**2019年6月份消费支出6000余元、7月消费4600余元,并在银行有存款15000余元,李**有能力执行法院判决而拒不履行,至今李**未支付借款。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供述。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对人民法院的判决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拒不执行判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徐亚萍
检察员:杜书学
(院印)
2019年12月3日
附:
1.被告人李**现被羁押于商丘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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