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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一案)_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登检一部刑诉〔2019〕139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1851981********,汉族,高中毕业,住河南省登封市少林办事处**村**号。因涉嫌拒不执行判决罪,于2019年10月16日被登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9日被登封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9月21日,登封市人民法院作出(2016)豫0185民初2727号民事判决李某某、张某某、新密市安联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连带赔偿郑某某515500.54元。李某某上诉,2017年11月27日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豫01民终15821号判决,驳回起诉,维持原判。2018年3月13日进入执行程序,2018年7月7日登封市人民法院责令李某某三日内交付名下被查封的豫A9LB68和豫AE9222的车辆,李某某不交付上述车辆。另查明,2018年7月3日,被告人李某某收到陈某某交付的(2016)豫0185执270号案件执行款6万元后,未用于还款,致使法院判决无法执行。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之规定,应以拒不执行判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取得申请执行人谅解且认罪、认罚、签署具结书,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拘役三个月,可以适用缓刑,适用速裁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登封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 周亚东

闫保山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五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全部案卷材料、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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