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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拐骗儿童案)_睢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睢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睢检未刑诉〔2017〕27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性,196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3251967********,汉族,初中毕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商丘市睢县,住睢县**乡**村**号。因涉嫌拐骗儿童罪于2017年7月20日被睢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拐骗儿童罪于2017年8月3日经本院批准,2017年8月4日被涉嫌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商丘市睢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拐骗儿童罪,于2017年8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7年8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已告知被害人的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7月19日8时许,被告人李某某在睢县**镇**汽车站附近的麻将场上,以买冰糕为名将独自玩耍的韩某某(没有户籍证明,其亲属证明韩某某4岁)骗到其电动三轮车上,带着韩某某到**乡**村其妹妹家中,午饭后,李某某带着韩某某到街上玩耍,并给韩某某买了文具盒和零食。韩某某的家人找不到韩某某,召集亲属、邻居到处寻找并到睢县公安局报案,通过手机微信朋友圈寻找。当日下午,李某某得知韩某某家人和公安局寻找韩某某的消息,李某某将韩某某送到河集派出所,并如实供述了带走韩某某的经过。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李某某的户籍证明,无前科证明;

2.证人证言;

3.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视听资料---光盘一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拐骗儿童脱离监护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拐骗儿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睢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韩林峰

2017年8月30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押于睢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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