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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抢夺案)_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红检刑诉〔2020〕208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427231994********,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山西省芮城县**镇**村**组现住**,因涉嫌抢夺罪,于20181210日被遵义市公安局红花岗区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12月26日被遵义市公安局红花岗区分局取保候审;因违反取保候审规定,于2020年7月29日被遵义市公安局红花岗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8月13日被遵义市公安局红花岗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遵义市公安局红花岗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抢夺案,于2020年8月2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8月3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12月 9日下午14时许,被告人李某某因无生活来源,预谋到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苹果专卖店内抢劫手机变卖,在营业员向其介绍一台苹果手机,李某某准备将手机盗走,后营业员告知是演示机李某某便继续叫营业员介绍手机,在给其一台苹果真机后,李某某拿上手机乘营业员不备,将手机抢走。经鉴定李某某抢夺的苹果 X 手机价值663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抓获经过、报案材料、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物品清单、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案发监控录像、发还物品清单等;2.证人证言:证人黄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4. 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重庆市精神卫生中心精神医学司法鉴定意见书;6.勘验、辨认等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辨认笔录及辨认照片等;7.视听资料:监控视频光盘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抢夺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并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本院为严肃国法,打击犯罪,保护公民的财产权利不受侵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特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袁可

李果

刘莲

                       检察官助理:刘昳

2020年9月4日

                              

附:1.被告人李某某押于遵义市第一看守所;

2.随案移送侦查卷宗叁册、光盘贰张、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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