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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抢夺案)_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龙检刑诉〔2020〕3598号 

  被告人某某,男性,1980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9241980********,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广东省茂名市化州市******号,住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街道**社区****号,因涉嫌抢夺罪,经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决定,于2020年9月30日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抢夺罪,经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11月2日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抢夺案,于2020年11月1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02月12日21时许,被告人李某某在骑摩托车经过深圳市龙岗区**街道**社区**路**号**栋门前路段铁桥处时,见到被害人田某某坐在路边电动车后座上玩手机,遂骑车经过时趁田某某不备将手机抢走后逃离。经鉴定,被抢手机价值人民币4714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红色本田摩托车一部、手机套一个;2、书证:抓获经过、身份信息、违法犯罪经历比对报告等;3、证人证言:证人刘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田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6、鉴定意见:鉴定报告;7、视听资料:案发现场监控。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抢夺他人手机,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张璐璐

检察官助理 高丽萍      

2020年11月24日 

                                                     (院印)

附件:1. 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在深圳市龙岗区看守所。

2.《量刑建议书》八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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