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金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金检一部刑诉〔2020〕60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10113197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成都市青白江区**镇**社区**栋**号,2018年11月6日因涉嫌抢夺罪被金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12月12日被金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金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抢夺罪,于2019年12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1月2日、2020年3月2日将本案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2020年4月1日由金某某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9月7日,被告人李某某与彭某某(另案)共谋后由彭某某驾驶一辆黑色摩托车搭乘李某某窜至金某某赵镇预谋实施飞车抢夺,当日10时许,受害人曹某某在金某某赵镇复兴街242号的马路上,被李某某扯断了黄金项链,导致其项链有五小节丢失,受害人曹某某抓住被告人李某某,扭扯中李某某脱去毛衣后与彭某某驾车逃离,期间导致受害人曹某某衣服被挂烂,身上多处擦伤。
2018年9月28日17时许,被告人李某某与彭某某在金某某三星镇兴业路非机动车道上抢走易某某的一条黄金项链和黄金吊坠,总价值约2700余元。此后,二人驾车来到金某某赵镇韩滩桥上,抢夺搭乘电瓶车的受害人魏某某一条价值约7000余元的黄金项链,导致该项链上的黄金吊坠落地, 被告人李某某和彭某某驾车逃离现场。李某某与彭某某在成都市区荷花池某地将抢夺的二条黄金项链销赃获款3300元,由二人平分赃款耗用。2018年11月5日,民警在四川省青白江区将被告人李某某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现场勘验笔录、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飞车抢夺的方式,多次抢夺他人财物,且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金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林昭武
2020年4月17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
3.视听资料光碟二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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