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李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10219********,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家住韩城市**办**村*组,系村民。1988年12月20日因犯敲诈勒索罪被韩城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01年1月因犯运输假币罪被广州铁路运输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02年9月1日刑满释放;2006年7月7日因犯抢夺罪被韩城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2013年10月16日刑满释放。2003年12月22日因涉嫌抢夺罪被韩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3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韩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抢夺罪,于2014年2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4年2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12月21日15时许,被告人李某某驾驶摩托车窜至本市新城区**大街中段**百货一楼东侧农业银行门前,趁受害人李**不备抢走其手提袋一个,内有手包一个(鉴定价格10元)、现金164元及三星手机一部(鉴定价格24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等证据予以证实,事实清楚,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被告人李某某系累犯,应当依法从重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对被告人李某某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韩城市人民检察院
代理检察员:薛洪波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于韩城市看守所;
2.案卷2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