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 东 省 佛 山 市 顺 德 区 人 民 检 察 院
起 诉 书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4211983********,汉族,小学文化,百货店员工,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平顶山市宝丰县**镇**村**号。因涉嫌抢劫,于2019年11月15日被顺德区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19年11月22日被顺德区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抢劫罪,于2020年1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案件后,于2020年1月16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于2020年1月16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9月中下旬的一天22时许,被告人李某某去到佛山市顺德区**街道**号出租屋附近,遇到被害人吴某某(卖淫女)在门边招嫖,两人约定以100元发生性关系。随后,被告人李某某进入**街**号出租屋二楼,支付了现金人民币100元给吴某某作为嫖娼款,吴某某收钱后将100元放在其手机套内。二人发生性关系后,趁吴某某转身洗手之机,被告人李某某从吴某某的手机套内将以上100元嫖娼款取出。吴某某发现手机被移动,检查发现那100元不见了,于是质问李某某,李某某承认并将钱还给吴某某。当吴某某转身开门时,被告人李某某用手卡着吴某某的脖子,要求吴某某将100元给他,吴某某被迫将100元人民币还给李某某。得手后,被告人李某某逃离了现场。
2、2019年11月10日19时许,被告人李某某再次去到佛山市顺德区**街道**号附近巷口等候被害人吴某某,并捡到一把水果刀带在身上。当晚20时许,被告人李某某见到被害人吴某某打开出租屋门,于是上前用手卡着吴某某的脖子将其推入出租屋,威胁吴某某将身上的钱拿出来。吴某某大声呼救,被告人李某某因害怕而逃离了现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害人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6.勘验、搜查、辨认等笔录;7.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暴力、胁迫手段当场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第二百六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樊 贺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羁押于佛山市顺德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3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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