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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抢劫案)_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检察院

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检一部刑诉〔2020〕111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67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4301967********,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山西省祁县,住山西省祁县某某某某某某小区*号楼*单元***。无前科。因涉嫌抢劫罪,于2019年5月5日被定西市公安局安定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定西市公安局安定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抢劫罪,于2020年5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0年8月24日,梁某甲(已判决)与王某某等人签订合伙协议,在定西成立山西陈醋厂定西分厂,每人入股金5万元,梁某甲以王某某欠他的贷款2万元及“晋神溪”商标使用权作为无形资产3万元作为入股资金。2001年后半年以来,梁某甲曾先后多次向王某某提出退股,均未得到王某某的同意,梁某甲在退股无望的情况下,便产生抢走汽车的念头。

2002年7月中旬,梁某甲在祁县叫来梁某乙(已判决)、王某某、李某某、赵某某,对抢拉财物一事进行了安排。梁某甲于7月23日到定西探明情况,得知王某某仍无退股的意思后,梁某甲电话通知让梁某乙领人到定西。7月26日晚,按照事先安排,由梁某甲、梁某乙两人提前进入厂内住在王某某办公室的隔壁,于次日零时许,王某某、李某某、赵某某撬开厂门、并剪断王某某的电话线,由梁某甲控制住隔壁的两个学生,其余四人进入王某某的办公室,对王某某进行殴打、捆绑和封嘴后,又将其抬到曲房内,然后从王某某的抽屉内拿走现金5000余元及手机、手表,开走院内停放的福田汽车一辆。王某某被打伤后住院14天,花去医疗费4973.60元。案发后,追回被抢的福田车和手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同案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6.刑事科学技术鉴定书;7.勘查、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采取暴力方法强行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李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李某某案发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结合李某某的犯罪情节、危害后果等,建议对李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两年,缓刑三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斌兴

检察官助理:李上

2020年5月29日 

附件:

1.被告人李某某现取保候审。

2.侦查卷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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