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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抢劫案)_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惠阳检公诉刑诉〔2020〕52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性,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2271984********,汉族,初中文化,群众,非公职人员,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宜春市万载县**乡**村**号,因涉嫌抢劫罪,于2019年10月14日被惠州市公安局惠阳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0月28日被惠州市公安局惠阳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惠州市公安局惠阳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抢劫罪,于2019年12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0月13日18时30分许,被告人李某某在**镇**村**宾馆对面路段发现被害人徐某某垮着一个红色手提包一个人走在路上,遂上前掐住被害人的脖子并叫其不要出声,将被害人按倒在地,抢走被害人徐某某的挎包。包内有35元现金和一部vivo 手机、一张社保卡,经鉴定,被抢vivo 手机价值277.39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当场使用暴力抢走被害人财物的行为,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媛萍

2020年1月14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惠阳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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