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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抢劫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市良检刑诉〔2019〕153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4501051978********,壮族,高中文化,户籍及住址地:南宁市江南区**路**号**栋**单元**号。因涉嫌抢劫罪,于2018年10月7日被南宁市公安局良庆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南宁市公安局良庆分局对其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宁市公安局良庆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抢劫罪,于2018年12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证据不足,本院分别于2019年2月2日、4月17日依法退将案件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分别于2019年3月2日、5月17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因案情复杂,2019年1月18日、4月2日本院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10月31日19时许,被告人李某某去到位于南宁市良庆区**街**号**楼**号被害人吴某某的住处,用该屋内的一把水果刀对吴某某进行威胁,抢走吴某某的两部手机和一个钱包(内有人民币800余元)。随后李某某将该两部手机卖掉,获利人民币120元。2018年10月7日,被告人李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户籍证明、在逃人员登记表、入所体检表、提取笔录等书证;2. 被害人吴某某的陈述;3. 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及辩解;4.鉴定意见;5. 辨认笔录;6.现场勘验笔录及指认现场照片;7.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暴力方法抢劫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李文新

2019年6月17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在羁押于南宁市第三看守所;

2.全部证据及案卷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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