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南检一部刑诉〔2020〕Z235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1811988********,汉族,文化程度中专,住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镇**大道**街**号。2020年3月15日因涉嫌敲诈勒索罪被广州市公安局南沙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广州市公安局南沙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南沙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抢劫罪,于2020年6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相关法律规定以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在辩护律师梁某某的见证下与被告人李某某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并进行证据开示。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4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李某某在本区**村**路**科技厂西侧路段,以被害人吕某某打麻将时伙同他人“出千”赢了其人民币920元为由,欲向被害人索要财物。期间,被告人李某某伙同冯某某、郭某某(均另案处理),对被害人吕某某实施了殴打,并强迫被害人当场使用微信转账人民币6000元至被告人李某某微信账户,后将被害人吕某某强行带至本区**村旧牌坊。
去至牌坊后,被告人李某某明知被害人报案,但仍然留在现场等候公安机关处理。案发后,被告人李某某已退还被害人赃款并赔偿被害人损失,获得被害人谅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暴力抢劫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案发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主要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是自首,依法可以减轻处罚。被告人李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李某某案发后退还赃款、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综合全案,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凌锋
2020年6月22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在广州市南沙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共6册。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1份,《认罪认罚具结书》、《证据开示清单》各2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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