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济长清检一部刑诉〔2020〕178号
被告人李某某,女,生于1988年**月**日,公民身份号码3708281988********,汉族,小学学历,无业,户籍地山东省金乡县**镇**村**巷**号,住济南市长清区**街道**村。因涉嫌抢劫罪,2020年4月27日被济南市公安局长清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济南市公安局长清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抢劫罪,于2020年6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李某某,于2020年4月26日下午,在济南市长清区清河街,为抢夺他人财物,携带装有自制辣椒水、具有喷射功能的驱蚊液瓶子,进入济南市公安局长清区分局东关派出所西韩某某经营的童装店内,趁韩某某不备之机抢夺其手腕上的金手链。抢夺中,手链被拽断,并被韩某某当场夺回;被告人李某某被韩某某抓获。经鉴定,被抢手链价值12724.44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驱蚊液瓶子;2.质量信誉保证单等书证;3.被害人韩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价格认定结论书等鉴定意见;6.侦查实验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携带凶器抢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二款、第二百六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李某某犯抢劫罪,其法定刑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被告人是未遂犯,如实供述其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一条、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有期徒刑三年,适用缓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田长江
2020年7月6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其住处。
2.证人、鉴定人的名单
3.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驱蚊液瓶子一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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