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淮南市八公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八检一部刑诉〔2020〕Z117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性,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4051985********,汉族,专科毕业,现住淮南市八公山区**街道**村**户(同户籍所在地),原潘一矿**队工人。因涉嫌抢劫罪,于2020年8月28日被淮南市公安局八公山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9月9日被淮南市公安局八公山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淮南市看守所。
本案由淮南市公安局八公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抢劫罪,于2020年11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次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20年12月11日,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李某某与被害人齐某原系朋友关系。2020年8月27日21时许,被告人约齐某至田家庵区立交桥附近一足浴店泡脚后,齐某欲驾车回家,李某某要求齐某继续陪其聊天遭到拒绝,后李某某强行拉开齐某车门坐进后排座位,并持水果刀胁持齐某按其指示将车开到田家庵区泉山路高架桥南头,后李某某用绷带将被害人的脖子和双手绑到副驾驶座位靠枕上,由李某某驾驶该车辆至八公山区李咀孜矿附近坝子上。后李某某向齐某某索要100万元,后改口索要65万元,并用水果刀刺向齐某某的胸部被齐某某用右手背阻挡并用左手握住刀刃,导致齐某某右手手背一处刺伤和左手手掌一处划伤。后齐某某趁其不备逃走后报警。经鉴定被害人齐某某构成轻微伤。
2020年8月28日,被告人李某某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害人病例、扣押物品清单、户籍信息、到案经过等相关书证;
2.被害人齐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李某某供述与辩解;
4.刀具等物证;
5.现场勘验、辨认笔录;
6.伤情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暴力手段胁迫他人获取财物,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得逞,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应当以抢劫罪(未遂)追究刑事责任。鉴于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淮南市八公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 帆
2020年12月25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于淮南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
3.量刑建议及《认罪认罚具结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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