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津辰检二部刑诉〔2020〕12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4341991********,汉族,小学文化,务工人员,暂住天津市北辰区**镇**村,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魏县**镇**路**号。2015年10月30日因犯强奸罪被河北省邯郸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2018年6月18日刑满释放。2019年10月4日因涉嫌抢劫罪,被天津市公安局北辰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7日经我院批准逮捕,由天津市公安局北辰分局执行。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北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抢劫罪,于2019年12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制度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 年9 月25 日23时50分许,被告人李某某酒后至天津市北辰区**镇**村被害人王某某居住处,趁王某某离开之机,进入屋内盗窃财物,被赶来的王某某发现,后李某某主动攻击,勒王某某脖子、捂王某某的嘴巴,意图阻止被害人呼救,后李某某逃离现场。
2019年10月4日被告人李某某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案件来源、抓获经过等书证;2.证人解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现场勘验、搜查、辨认笔录;6.视频光盘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入户盗窃被发现后,为抗拒抓捕而当场使用暴力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张坤淑
2020年1月14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于天津市北辰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3张。
3.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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