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桃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桃检刑诉〔2020〕170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9221996********,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益阳市桃江县,住桃江县**镇**村。因涉嫌抢劫罪,于2020年3月18日被桃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4月1日被桃江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益阳市桃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抢劫罪,于2020年5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年底,被告人李某某借钱经营麻辣烫店亏损,因无钱还债遂决定抢劫金器换钱。2020年1月17日,被告人李某某在桃江县居士巷以及戏台坪附件的商店购买了伪装用的灰色口罩一个、黑色帽子一个、灰白色条纹手套一双以及不锈钢水果刀一把,并将以上作案工具藏于桃江县**镇**村的家中。
2020年1月20日下午,被告人李某某带上事先准备好的作案工具前往桃江县城。当日17时许,被告人李某某在桃江县湘运汽车站旁的**网吧厕所内换上伪装用的衣服并戴上口罩、帽子、手套并带上不锈钢水果刀,在桃江县湘运汽车站附近的金器店转悠寻找目标,因金器店不便作案遂放弃。当日21时许,被告人李某某进入桃花江镇母婴城对面一家****手机店内假装购买手机,发现店主被害人周某某(女,31岁)手上戴着一个黄金手镯,在确认该店内只有被害人周某某及其儿子文某某(10岁)后离开手机店。过了约5分钟,被告人李某某再次进入该手机店,拿出事先藏在棉衣里的水果刀并将水果刀抵着文某某背部,威胁被害人周某某取下戴在手上的金手镯交给自己。被害人周某某将金手镯取下后交给被告人李某某,被告人李某某抢过金手镯逃离手机店。被告人李某某逃离手机店后,将作案时穿着的白色棉衣裹着作案工具扔在**网吧后门垃圾桶内。当日,被告人李某某将抢劫来的金手镯以10900元当给桃花江镇**典当行。经桃江县物价局认定,该金手镯价值人民币12880元。
案发后,被告人李某某于2020年3月17日被桃江县公安局刑警大队民警抓获归案。被告人李某某到案后赔偿了被害人周某某15480元,已取得被害人周某某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微信转账交易明细、到案经过等书证;2.证人文某某、莫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周某某的陈述;4.价格认定结论书;5.犯罪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指认现场笔录;6.天网监控视频;7.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携带凶器以胁迫的方式抢劫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李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综上,本院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桃江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符潜知
检察官助理:储梦莹
2020年6月11日
附件:
1.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于桃江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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