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秦皇岛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秦检公诉刑诉〔2019〕18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196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206211969********,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吉林省白山市抚松县**镇**街,捕前住址为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小区**栋**室,农民。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8年12月10日被吉林省抚松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抚松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月16日被逮捕。2019年2月27日抚松县公安局将本案移送秦皇岛市公安局,2019年2月28日李某甲被解回至秦皇岛市看守所羁押。
本案由秦皇岛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抢劫罪罪、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3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3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3月17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件重大、复杂,于2019年4月1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1.1997年6月8日凌晨,被告人李某甲伙同李某乙(已判决)、刘某某(已判决)在秦皇岛市海港区滨河路市场附近,将被害人管某甲及其驾驶的桑塔纳2000型轿车劫持至海港区土台子村,并将管某甲杀害,抢走现金4000余元、手机一部、BP机一部、手表一块,将被害人管某甲的尸体抛入秦皇岛市煤气厂旁的一水井内。后由李某乙驾车逃至黑龙江省绥化市,由刘臣将车销赃,共得赃款90000元,李某甲分得赃款22000元。经法医鉴定,死者可能存在机械性窒息征象,死亡时间约3-4周。经价格鉴证,被抢桑塔纳2000型轿车价值为142935元。
2.1997年7月17日下午,被告人李某甲因在吉林省抚松县松江河镇林业局文化宫舞厅门口与被害人高某某发生口角被高某某等人打伤,后李某甲找到邱某某(已判决),二人又同李某丙(已判决)、李某乙(已判决)在松江河镇建设桥附近找到高某某等人,李某甲、李某丙持刀将高某某腿部等处刺伤。经法医鉴定,高某某躯干右下肢等锐器刺创,右腹动脉损伤伴失血性休克属重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刑事判决书、病历资料等书证;
2.证人郑某某、管某甲、管某乙、王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高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5.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车辆价格鉴定书、伤残等级科学鉴定书;
6.勘验笔录、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使用暴力手段劫取他人财物,致人死亡;伙同他人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抢劫罪、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甲的行为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六十九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俊海
2019年4月19日
附:
1.被告人李某甲现羁押于秦皇岛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五册;
3.移送光盘三张。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