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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抢劫案)_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成金检二部刑诉〔2020〕278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200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15262001********,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河南省信阳市潢川县**乡**村**组。2020年4月30日因涉嫌抢劫罪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11日本院以其涉嫌抢劫罪批准逮捕,同日由成都市公安局站前分局执行。

本案由成都市公安局站前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抢劫罪,于2020年6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30日3时13分许,被告人李某某在成都市金牛区火车北站二环路北二段“华联超市”内,采用持刀威胁的方式,当场劫取被害人熊某某人民币500元。同日3时30分,被告人李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现场勘验笔录以及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持刀胁迫方法当场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请依法判处。

此致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峰

2020年7月16日

                                   

附件:1、被告人李某某现被羁押于成都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贰册,光盘壹张,提讯证和换押证各壹份。

3、扣押物品详见清单,作案工具刀壹把应予没收。部分赃款已追回并发还被害人。

4、《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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