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中检一部刑诉〔2020〕Z29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2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5136241982********,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广安市邻水县**镇**村**组**号。2019年12月25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2020年1月21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中山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中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抢劫罪,于2020年3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分别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20年4月20日退回中山市公安局补充侦查,同年5月19日中山市公安局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2年9月3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李某某伙同其工友谭某某(另案处理)预谋抢劫,二人共同搭乘被害人喻某某驾驶的牌号为粤T22****的出租车行至我市**镇工业区**厂附近路段停靠时,谭某某在后座用手勒住喻某某颈部,坐在副驾驶座的被告人李某某用拳头殴打喻某某。被告人李某某和谭某某劫得被害人喻某某现金人民币160余元、手机1部后逃离现场。事后,被告人李某某分得赃款人民币30余元。
2002年10月9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李某某伙同一名男性工友(另案处理)预谋抢劫,二人在我市**镇共同搭乘被害人杨某某驾驶的牌号为粤T17****的出租车行至我市**镇工业区**厂附近路段停靠时,坐在副驾驶座的李某某工友伸手扭拔出租车车钥匙熄火并殴打杨某某,在遭遇杨某某激烈反抗后,坐在后排座的被告人李某某立即用手勒住杨某某颈部与其工友共同殴打杨某某。扭打过程中三人先后下车,被害人杨某某持铁棍自卫时铁棍掉落,被告人李某某立即捡起铁棍并持棍连续击打杨某某头部等部位,李某某工友捡拾现场石块砸打杨某某。随后,被告人李某某与工友逃离现场。被害人杨某某经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中山市公安局法医鉴定,被害人杨某某系钝器作用于头部致严重颅脑损伤死亡。
2019年12月25日,被告人李某某在贵州省贵阳市**区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无视国家法律,结伙以暴力方法抢劫他人财物,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五)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张 昱
2020年6月17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于中山市看守所;
2、案卷7册、光盘14张;
3、被告人李某某审查起诉阶段讯问笔录壹份(复印件,共7页);
4、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5、涉案物品情况详见案卷所附扣押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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