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蚌山检检一刑诉〔2020〕143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4031988********,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镇**村**号,曾因毁坏他人财物,于2014年5月8日被河南省商丘市公安局古宋分局行政拘留五日;曾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11月28日被河南省商丘市睢阳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二个月,罚金一千元;因涉嫌抢劫罪,于2019年12月3日被蚌埠市公安局蚌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蚌埠市公安局蚌山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蚌埠市公安局蚌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抢劫罪,于2020年2月2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23日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于2020年2月21日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被告人,听取被害人和被告人的意见等,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本院于2020年4月2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23日补查重报。因案件重大,本院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2020年3月22日至2020年4月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3日11时50分许,在蚌埠市居无定所的被告人李某某冲入本市**都对面的**眼镜店内,抢走一副欧派牌太阳镜后逃窜,被害人忻某某等两名店员进行追赶。李某某为摆脱追赶,在眼镜店北十米处的苹果手机店门口对两名店员进行殴打,经蚌埠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忻某某口腔粘膜破损和头皮浅表挫伤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后被告人李某某被送货师傅和路人制服,现被抢眼镜已追回。经蚌埠市发改委价格成本监审认定局认定:被抢欧派牌太阳镜价值人民币1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抓获经过、人口信息表及全国违法犯罪人员信息表、入所健康体检表、刑事判决书;
2.证人尚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忻某某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关于被盗欧派眼镜价格认定结论书》、鉴定意见通知书;
6.指认笔录及照片;
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光盘一张及视听资料制作说明。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实施盗窃,为抗拒抓捕而当场使用暴力,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第二百六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是犯罪未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董艳
2020年5月18日
附件:
1.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于蚌埠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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