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李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河南省永城市人,身份证号码41148119**********,汉族,小学毕业,农民,住永城市芒山镇前尧村六组***号。2011年2月9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拘役五个月。2015年12月3日因涉嫌抢劫被永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5年12月11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永城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辩护人仲嵩,河南仲嵩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永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抢劫罪,于2015年12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5年12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5年12月25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8月10日 20时许,在永城市芒山镇白果树景区,被告人李某某伙同张某(已判刑)经预谋后,对正在银杏树下玩耍的闫某某、陈某某威胁、殴打后,强行劫取闫某某“小米”牌手机一部,手包一个。经鉴定被抢手机价值1068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照片、扣押物品清单等;
2.证人姜某某、翟某某、李某甲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闫某某、陈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价格鉴定结论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暴力、威胁手段,强行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永城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高 芳
陈 敏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于永城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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