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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抢劫、诈骗案)_周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周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周检一部刑诉〔2021〕33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50岁,1970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3061970********,汉族,文盲,个体。户籍地:山东省淄博市*******区**镇**村**号,现住地:山东省淄博市周某某**路**号**室。1994年8月,李某某因犯盗窃罪被周某某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03年8月份,李某某因犯敲诈勒索罪被周某某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2020年10月21日,被告人李某某因涉嫌抢劫罪被淄博市公安局周村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现羁押于周某某看守所。
本案由山东省淄博市公安局周村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抢劫罪、诈骗罪,于2020年12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以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7月5日12时许,被告人李某某驾驶摩托车行驶至周某某**镇**路**路交叉路口向西500米处,以其摩托车被被害人张某某的机动三轮车刮蹭为借口,向其索取钱财,被害人张某某不从,被告人李某某即对被害人张某某实施殴打,张某某遂交给了李某某现金1300元,被告人李某某抢走1300元后逃走。
2.自2019年3月份至6月份,被告人李某某以可以给被害人房某某办理房产证为由,多次诈骗被害人房某某钱款,共计人民币5万余元,后其将该款项用于个人工程投资。

3.自2019年12月份,被告人李某某以给被害人解某某介绍工程需要交定金和疏通关系为由,多次诈骗被害人解某某钱款,共计人民币123000元,后其将该款项用于个人工程投资。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户籍资料等书证、被害人房某某等人陈述、证人等人的证言、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暴力手段抢劫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骗取他人数额巨大的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周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褚茜

2021年1月29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羁于周某某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换押证一份。_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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