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江检诉刑诉[2018]495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99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417211999********,广东省阳江市阳西县人,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阳江市阳西县**镇**村**号**。因本案2018年6月1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25日被某某。
本案由阳江市公安局江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抢劫罪、盗窃罪于2018年9月25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8年5月6日凌晨2时某某,被告人李某某与项某某(未成年人,另案处理)、黄某甲(未成年人,另案处理)、阿刁(身份不详,在逃)驾乘两辆助力车携带砍刀经过阳江市江城区中洲潭某某325国道一路口时,看见被害人黄某乙驾驶助力车经过,于是驾车尾随黄某乙去到中洲潭某某大沙厂对面小巷一出租屋门口,四人下车将黄某乙烽围住,李某某拿出砍刀威胁黄某乙烽交出车钥匙,黄某乙不愿意,项某某就抢过李某某的砍刀指吓黄某乙,黄某乙被迫将车钥匙交出,之后项某某抢走黄某乙的黑色长铃牌助力车与李某某、黄某甲等人一起逃离现场。
经阳江市江城区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核价,被害人黄某乙被抢的黑色长铃牌助力车价值2213元。
2、2018年5月27日晚上11时左右,李某某和项某某、黄某甲、张某某(未成年人,另案处理)驾驶摩托车,携带两把砍刀从阳江市江城区前往阳西县寻找作案目标。次日凌晨1时左右,四人去到织篢镇汇景大道时,看见被害人黄某丙驾驶助力车搭载黄某丁耐经过,于某某人驾车将黄某丙、黄某丁耐拦停,黄某甲、项某某各持一把砍刀威胁黄某丙、黄某丁,项某某并用手扯住黄某丙的头发威胁黄某丙交出财物,之后,黄某甲将黄某丙的一台银色苹果6S-PLUS手机、黄某丁的一台黑色OPPO-A73手机抢走,项某某抢走黄某丙的助力车,接着四人逃离现场。
2018年8月23日,项某某在河北省廊坊市大广高速固安公安检查站被固安县公安局民警抓获。民警从其身上缴获被害人黄某丁被抢的OPPO-A73手机。
经阳江市江城区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核价,被害人黄某丁被抢的OPPO-A73手机价值1378元。
3、2018年6月10日晚上8时左右,被告人李某某与黄某甲、范某某(未成年人,另案处理)窜至阳江市江城区白沙镇正道工艺品有限公司门口时,发现被害人马某某一辆白色兆某某牌助力车停放在此。李某某、黄某甲负责望风,范家枫将该车车头锁破坏,三人一起将该车盗走。
经阳江市江城区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核价,被害人马某某被盗的白色兆某某牌助力车价值2484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被告人的供述,同案人的供述,被害人的陈述,证人证言,辨认笔录及照片,指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物证照片,价格认定结论书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暴力方法劫取他人财物;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分别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冯楚云
2018年10月24日
附注:
1.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于阳江市看守所。
2.随案移送卷宗叁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