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李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03211990********,汉族,初中文化,个体经营户,住江苏省徐州市丰县**街道**村**号。被告人李某某于2018年6月18日敲诈勒索他人,于2019年5月26日被江苏省张家港市公安局行政拘留七日。被告人李某某因涉嫌抢劫罪,于2019年2月19日被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3月5日被该局取保候审;2019年12月3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当日由该局执行取保候审。
被害人陈某某,女,38岁。
本案由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抢劫罪,于2019年12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12月3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抢劫
2019年1月15日晚上,被告人李某某在丰县刘邦广场南速8酒店8110房间内,用白酒将被害人陈某某灌醉后,使用被害人陈某某手机支付宝花呗在淘宝上为自己购买笔记本电脑、键盘、鼠标和电脑包,共价值人民币6366元。次日,被害人陈某某发现后,因所购买笔记本电脑尚未发货而将其退款。另,被告人李某某收到所购买的键盘、鼠标、电脑包,共价值人民币367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淘宝购物订单照片、借条、收条、张家港市公安局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
2.证人满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丰县公安局制作的搜查笔录、辨认笔录;
6.丰县公安局制作的同步录音录像。
二、敲诈勒索
2019年1月15日晚上,被告人李某某采取上述方式将被害人陈某某手机支付宝花呗在淘宝购物后,又伪造了被害人陈某某向其借款14000元现金的借条一张。后,被告人李某某自2019年1月16日至2月10日间,持上述借条,并在微信中使用“向被害人陈某某父母、前夫要账、有视频为证、春节去其家中吵闹”等言语,欲勒索被害人陈某某7000元人民币,后因被害人陈某某报警而未遂。
1.微信聊天记录照片、被告人李某某翻拍被害人陈某某手机中家人的电话号码截图等书证;
2.证人满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丰县公安局制作的搜查笔录、辨认笔录;
6.丰县公安局制作的同步录音录像。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将人灌醉使其无法反抗的手段,抢劫公私财物;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分别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百七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在触犯的敲诈勒索罪中,其行为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规定之情节,系犯罪未遂,依法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李某某的行为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第一款规定之情节,应当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婉芳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光盘3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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