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兰州市安宁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检一部刑诉〔2020〕88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性,199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6227261998********,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平凉市庄浪县,住庄浪县**镇**村**社**号。2019年11月28日因卖淫嫖娼被兰州市公安局安宁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2019年12月24日因卖淫嫖娼被兰州市公安局安宁分局行政拘留十日。因涉嫌抢劫罪、强奸罪,于2019年12月24日被兰州市公安局安宁分局刑事拘留,经我院批准,于2020年1月22日被依法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兰州市第三看守所。
本案由甘肃省兰州市公安局安宁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抢劫、强奸罪,于2020年3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8月至12月期间,被告人李某某多次以网络“约嫖”的方式与卖淫女取得联系,双方交易过程中李某某乘机控制卖淫女的手机,以语言、暴力相威胁,强迫卖淫女通过微信及支付宝向其微信(微信昵称:满某某)、支付宝账户(云某某)转账,强行劫取财物后逃离。其中:
1、2019年12月13日19时许,被告人李某某在兰州市安宁区康桥国际**座**室被害人杜某某租住的房间,控制杜某某手机,威胁杜某某输入转账密码,通过微信二维码付款的方式,强行将杜某某微信账户(yun47502****)中的1000元转入自己的微信账户。
2.2019年11月27日12时30分许,被告人李某某在兰州市安宁区**酒店交大店**房间,控制被害人蒲某某手机,威胁蒲某某输入转账密码,通过支付宝转账的方式,强行将蒲某某支付宝账户(实名认证)的600元转入自己的支付宝账户。
3.2019年11月26日04时许,被告人李某某在兰州市安宁区**酒店交大店**房间内,趁被害人乔某某不备将其手机抢走,要求乔某某不支付嫖资与其发生性关系,乔某某在索要手机未果后来至该酒店门口向黑车司机曲某某求救,后在如家酒店门口的马路边,被告人李某某与曲某某二人发生撕扯,过程中李某某用随身携带的刀具将曲某某左肘部桡背侧捅伤,李某某又持刀威胁乔某某,控制被害人乔某某手机,强迫乔某某解开手机密码后,该李通过支付宝转账的方式将被害人乔某某支付宝账户(实名认证)的备用金500元转入自己支付宝账户。
4.2019年8月30日07时许,被告人李某某在兰州市七里河区西站**家园**号楼**楼被害人郭某某租住的房间内,以暴力相威胁,强迫被害人郭某某通过微信二维码付款的方式,将被害人微信账号(微信号:shengti****)400元转入其微信账户。
5.2019年11月23日20时40分许,被告人李某某在兰州市城关区**公馆**单元**室被害人孙某某租住的房间,控制被害人孙某某手机,强迫孙某某输入转账密码,该李通过支付宝转账的方式将被害人孙某某支付宝账户(实名认证)中的备用金500元转入自己支付宝账户。
上述抢劫所得赃款除被害人蒲某某被抢钱款在办理卖淫嫖娼行政处罚案件中李某某已返还,其余赃款挥霍。
另经我院审查,2019年10月3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李某某在兰州市城关区**十字地铁C1入口对面巷道一老式小区被害人唐某某租住的出租屋内,以支付嫖资为由控制唐某某的两部手机,以若不向其转钱,就将手机扔出窗户且打电话给唐某某家属告知其卖淫的事敲诈勒索唐某某,获取被害人唐某某支付密码后,该李手持唐某某手机向自己的手机分别通过微信、支付宝转账500元、3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王某某、卢某某、曲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杜某某、蒲某某、乔某某、郭某某、唐某某、孙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辨认笔录;7.勘验笔录;8.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的手段,多次抢劫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某十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兰州市安宁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石莉莉
检察官助理:牛利娜2020年4月16日
附:
1.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光盘8张。
2.《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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