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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投放危险物质案)_会理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会理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会检一部刑诉〔2020〕1336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性,1976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4251976********,汉族,小学文化,四川省会理县人,住会理县******组。因涉嫌投放危险物质罪, 2020年7月12日被会理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后经本院批准,2020年7月23日被会理县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会理县看守所。

本案由会理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投放危险物质罪,于2020年9月1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10月1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李某某和队长刘某甲家有土地纠纷未得到解决,其多次寻找村组干部无果,便决定向刘某甲家水池投放农药,借此把问题搞大,最后解决问题。2020年7月11日11时30分,李某某携带两瓶农药到刘某甲家水池处。后民警及村干部及时赶到现场,切断水池出水管,并通知在此水池内接水饮用的刘某甲、刘某乙、姚某某等人停用池内水。

2020年7月24日,经凉山州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从水池盖板、农药瓶内残留药剂及水池管内提取的水样中均检测出莠去津。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接处警登记表及到案经过、谅解书;

2、证人李某某的证言;

3、受害人刘某甲、姚某某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凉山州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意见书;

6、现场辨认笔录及图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故意向他人饮用水源内投毒,威胁不特定主体的生命安全,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投放危险物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院为打击犯罪,保障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会理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沙晓刚

2020年10月26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于会理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起诉书正本一份,副本七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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