克什克腾旗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克检公诉刑诉〔2020〕33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504251972********,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克什克腾旗,现住克什克腾旗**镇**场**组。因涉嫌投放危险物质罪,克什克腾旗公安局于2019年01月28日对其采取取保候审,2020年01月15日变更强制措施为监视居住。
本案由克什克腾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投放危险物质罪,于2019年11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19年12月27日我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2020年1月23日侦查机关一次补查重报,2020年3月9日我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2020年4月8日侦查机关二次补查重报。期间,我院于2020年2月1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截止时间为2020年2月24日至2020年3月9日)。被告人李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09月末,被告人李某某为防鼠害在其位于克什克腾旗达来诺日镇白音敖包林场双子山附近自己家造林地内投放拌有灭鼠药的饲料,2018年10月份,被害人阿某某、布某某、纳某某饲养的38只羊吃了李某某林地里拌有灭鼠药的饲料被毒死。经公安部物证鉴定中心鉴定,在被害人阿某某家提取的死亡羊只的内脏及吃剩的饲料中均检出氟乙酸根离子成分。
被告人李某某在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已赔偿三名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其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户籍证明、归案情况说明、价格认定书、死亡羊只照片、谅解书等书证;2.证人萨某某、额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阿某某、布某某等人的陈述;4.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检验报告;6.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将有毒物品投放于公共场所,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投放危险物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在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且其在案发后对三名被害人的损失进行经济赔偿,取得被害人的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有期徒刑三年,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克什克腾旗人民法院
检 察 员:林 观
检察官助理:赵一凡
2020年4月22日
附:1.被告人李某某现监视居住于其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建议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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