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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徇私枉法案)_巢湖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巢检检二刑诉〔2019〕1119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 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2221982********,汉族,大学文化,原合肥市公安局**分局**派出所民警,安徽省萧县人,户籍所在地合肥市蜀山区莲花派出所,住合肥市包河区滨湖新区**小区**座**室。因涉嫌徇私枉法罪,于2019年11月13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巢湖市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徇私枉法罪,于2019年10月25日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7月,被告人李某某在负责侦办赖某某、叶某某等人涉嫌伪造公司印章罪案件期间,依法扣押了伪造的江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江西**水利建设有限公司、江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公司印章。

2017年8、9月间的一天晚上,为谋取李某某对案件的关照,赖某某在李某某办公室送给李某某现金1万元,李某某予以收受。2017年底的一天,李某某在办公室私下会见赖某某,并告知赖其正在办理的杨某某伪造公司印章罪案件,杨某某提交了总公司的授权委托书,询问赖某某有无公司的授权。当晚,在赖某某的请求下,李某某将杨某某提交的授权委托书交给赖某某观看。之后不久,李某某在办公室又私下会见赖某某,赖某某交给李某某一份盖有江西**建设有限公司印章的授权委托书和三份未盖章的江西**水利建设有限公司、江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江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授权委托书,请求李某某用前期扣押的三公司印章进行加盖。李某某使用扣押的印章予以加盖,并将四份授权委托书放入侦查卷,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2018年4月8日,检察机关以四份授权书证据来源存疑退回补充侦查。案件被退回后,2018年4月21日,被告人李某某将1万元退还给赖某某。

经查,赖某某伪造的江西**水利建设有限公司、江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江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印章均未得到三公司的授权。2019年8月5日,经安徽龙图司法鉴定所鉴定,江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授权委托书系被扣押的**公司印章盖印形成。

2018年12月3日被告人李某某经巢湖市监察委员会办案人员电话通知到案接受审查调查。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案件移送通知书、指定办理通知书及立案决定书、扣押涉案财物移交保管清单、授权委托书、工商银行对账单、补充侦查决定书、案件办理情况说明、党纪处分决定、判决书、到案经过、人口身份信息查询单、工作岗位情况等书证; 

2.证人周某某、叶某某、赖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身为公安民警,在查办案件过程中,徇私枉法,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徇私枉法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金晶

       2019年11月25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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