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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强迫交易案)(公开版)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中山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中山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中检二区刑诉〔2019〕1996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196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5221967********,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合江县**镇**村*组**号附*号。2018年12月19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2019年1月23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中山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中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强迫交易罪,于2019年3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3月18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19年4月28日、6月25日先后退回中山市公安局补充侦查二次,同年5月27日、7月25日该局重新移送审查起诉。2019年4月16日、8月26日分别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2009年6月份开始,被告人李某甲先后在我市**镇**村******小区、**镇**社区***小区内,以暴力相威胁,言语恐吓胁迫上述两个小区的6名业主及2家装修公司接受其提供的搬运服务。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09年6月至7月份期间,被告人李某甲在**镇**村******小区*栋***房业主李某乙和*栋***房业主金某某搬运装修建材的过程中,以暴力相威胁,企图强行为业主提供搬运服务,但遭到业主的激烈反抗,被告人李某甲该次强迫交易未成功。

2、2014年8月份,被告人李某甲在**镇**村******小区***栋***房业主王某某搬运装修建材的过程中,以暴力相威胁,强迫业主接受其提供的搬运服务。

3、2014年9月份,被告人李某甲在**镇**村******小区**栋***房业主张某某装修搬运建材的过程中,以言语恐吓的方式胁迫业主接受其提供的搬运服务。

4、2015年年底,被告人李某甲在**镇**村******小区***栋***房业主李某丙装修的过程中,以言语威胁恐吓李某丙的父亲李某丁,从而强迫业主接受其提供的搬运服务。

5、2016年8月份,被告人李某甲在**镇**村******小区***栋****房业主陈某某搬运装修建材的过程中,以言语恐吓的方式胁迫业主接受其提供的搬运服务。

6、2016年3月至4月份期间,被告人李某甲在**镇**村******小区内,以暴力相威胁阻挠中山市**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雇请的搬运工为该公司提供搬运服务,并言语恐吓该公司的负责人杨某某,胁迫该公司接受其在**镇**社区***小区内提供的搬运服务。最终,中山市**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被迫接受被告人李某甲在**镇**村******小区及**镇**社区***小区内提供的搬运服务。

7、2018年6月份,被告人李某甲在**镇**村******小区,以言语恐吓的方式胁迫在该小区内从事装修业务的**镇**装饰有限公司接受其提供的搬运服务。

2018年12月19日下午,被告人李某甲在**镇******小区***栋电梯口被公安人员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勘验、检查、辨认笔录及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无视国家法律,以威胁手段,多次强迫他人接受服务,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条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强迫交易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检察员:厉晓熙

2019年9月6

附:

1、被告人李某甲现羁押于中山市看守所。

2、本案案卷8册。

3、视听光盘6张。

4、涉案物品均暂扣于中山市公安局,待法院判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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