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李某某强奸案)_西充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西充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西检一部刑诉〔2020〕39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性,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29291973********,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南充市西充县**镇**村**组**号,住四川省西充县**镇**小区。因涉嫌强奸罪,于2019年12月17日被西充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我院批准,于2019年12月31日被执行逮捕。

被害人谯某某,女,34岁。

本案由西充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强奸罪,于2020年2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3月2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被告人,听取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或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李某某系西充县一名家装工人。2019年12月17日9时许,被告人李某某与被害人谯某某,在位于**镇**小区谯某某弟弟的新房内,进行家装事宜。在该房卧室,李某某心生歹意,欲与谯某某发生性关系,李某某遂强行抱住谯某某,并将其抱至客厅的卫生间内,不顾谯某某的反抗,强行将谯某某的打底裤和内裤脱掉,抚摸、亲吻谯某某的嘴唇、乳房、阴部等身体部位,后又将谯某某强行抱至该房次卧,在地板上与谯某某强行发生性关系。事后,谯某某报警。12月17日11时许,民警将李某某抓获归案。2020年3月25日,李某某家属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医院检查记录,现堪笔录等书证,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背妇女意志,以暴力、胁迫手段与妇女发生性关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强奸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有期徒刑三年至四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充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呼威霖

2020年3月29日 

附:

    1.被告人羁押于西充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6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