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大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大检刑检刑诉〔2020〕318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绰号大虎,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8821993********,汉族,吉林省大安市人,初中文化,无业,现住大安市**楼**单元**室。因涉嫌强奸,于2020年8月4日被大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强奸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8月17日由大安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吉林省大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强奸罪,于2020年9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8月3日晚,被告人李某某与被害人周某某一同在本市**歌厅饮酒,次日3时许,被告人李某某饮酒后驾驶自己的铁灰色雪弗兰轿车(吉G****)送被害人周某某回到其居住的位于本市**区**号楼**单元**室家中。被告人李某某在被害人家客厅强行将被害人周某某裤子及内裤脱掉后欲与其发生性关系,因被害人反抗没有得逞。在被害人周某某躲至其家北卧室后,被告人李某某进入北卧室并将被害人周某某推倒在北卧室床上,之后将自己的裤子、内裤脱至膝盖处强行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因被害人周某某反抗将被告人李某某身体多处抓伤,后因被害人周某某丈夫赶回家中,被告人李某某破窗逃跑。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证人
3、被害人周某某陈述;
4、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
6、辨认笔录;
7、现场勘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暴力手段强奸妇女,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强奸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吉林省大安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曲武
检察官助理:辛蒙
(此页无正文)
(院印)
2020年9月22日
附件:
1.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于大安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证人名单、《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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