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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强奸案)_秦淮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秦检诉刑诉〔2020〕974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于江苏省南京市,身份证号码3201041984********,汉族,中专文化,系**服装公司员工,住本市雨花台区**城**坊**幢**单元**室。被告人李某某曾因盗窃,于2004年9月被治安警告,罚款人民币五十元;曾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12月被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四个月,罚金人民币二千元,于2016年9月被判处拘役四个月,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7年1月17日释放。被告人李某某因涉嫌强奸罪,于2020年9月24日被南京市公安局秦淮分局刑事拘留,10月3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秦淮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强奸罪,于2020年12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李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李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22日下午,被告人李某某在本市秦淮区建康路115号智尚酒店436房间,采取身体压制,强行脱掉被害人衣物,亲吻被害人范某某胸部、耳颈部等方式,欲强行与被害人范某某发生性关系,因被害人范某某挣扎反抗而未能得逞。

被告人李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微信聊天记录等书证

2.证人陈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范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南京市公安局秦淮分局物证鉴定室出具的鉴定书;

6.南京市公安局秦淮分局制作的现场勘验检查笔录;

7.南京市公安局秦淮分局调取的视听资料、南京市公安局网络安全保卫支队制作的电子勘验检查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暴力手段强奸妇女,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强奸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在实施强奸过程中,因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系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李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刘 勋

2020年12月31日

附件:

1.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于南京市第三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认罪认罚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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