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宝检刑诉〔2020〕Z2983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200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2292000********,土家族,大专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铜仁市松桃苗族自治县**路乡**村**组。因强奸嫌疑,经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批准,于2020年7月13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强奸罪,经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7月24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执行逮捕。现在押。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强奸罪,于2020年8月2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8日左右,被告人李某某添加网友被害人徐某某的微信,在聊天中双方商定以人民币5000元进行性交易。7月11日晚,被告人李某某在**街道**商务酒店开房,并将定位通过微信发送给徐某某,徐某某在微信上告知李某某其现正处于生理期内,不便发生性关系。李某某表示同意,称其愿支付5000元请徐某某陪其睡觉,徐某某便于7月12日3时许应约到达酒店。徐某某进入酒店房间后,李某某先以各种理由拖延徐某某关于先行支付5000元的请求,后拿出事先准备好的一把水果刀架在徐某某脖子上,威胁徐某某为其进行口交。接着又不顾徐某某的反抗,强行与她发生了性关系。
7月12日6时许,被害人徐某某为求救,便要求被告人李某某使用“饿了么”APP中的跑腿功能,为她购买卫生巾。之后徐某某在跑腿人员上门收款间隙,趁李某某不备,逃出房间呼救。李某某立即追上徐某某,在酒店走廊里将徐某某按倒在地上,并用手勒住徐某某的脖子防止她逃跑。在被害人徐某某的不断呼救下,其他酒店房客上前帮忙,李某某见状慌忙逃走。
2020年7月12日12时许,公安机关将躲藏在酒店阳台的被告人李某某抓获。
经鉴定,被害人徐某某在反抗过程中所受的伤为轻微伤。
事后,被告人李某某的家属代其向被害人徐某某进行赔偿,并取得了被害人徐某某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作案使用的水果刀一把;2.书证:扣押决定书、人口信息、报警记录、抓获经过、情况说明等;3.证人证言:证人汤某某、陈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徐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6.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检验报告;7.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检查笔录、现场勘验笔录;8.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监控录像等光盘二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暴力、胁迫手段强奸妇女,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强奸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龚冰
2020年9月15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于深圳市宝安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检察机关《讯问笔录》复印件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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