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武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成检公诉刑诉〔2020〕10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5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924195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群众,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成武县**镇**村**村**号,现住山东省成武县**镇**村**村**号。2012年11月5日因殴打他人被成武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七日,罚款伍佰元。因涉嫌强奸罪,于2019年9月11日被成武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成武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成武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强奸罪,于2019年12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初,被告人李某某利用其经营的卫生室,趁被害人姚某某在卫生室内打吊瓶及拿药之机,先后三次在卫生室的输液室和堂屋东间将无性防卫能力的姚某某强奸。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李某某和姚某某的户籍证明;2.工作笔录:现场勘验笔录;3.证人证言:证人陈某甲、陈某乙、陈某丙和姚某某等人证言;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姚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精神疾病司法鉴定所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强行与无性防卫能力的被害人发生性关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强奸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成武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堂军
2020年1月10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于成武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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