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蓬莱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蓬检公诉刑诉〔2016〕109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性,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6841981********,汉族,文盲,无业,户籍所在地蓬莱市**镇**村**号,现住蓬莱市**镇**村**号。因犯奸淫幼女罪,于1997年6月4日被蓬莱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因涉嫌强奸罪,于2015年6月19日被蓬莱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5年7月17日被蓬莱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5年12月22日被蓬莱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5年12月30日经本院批准,于2015年12月31日被蓬莱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蓬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强奸罪,于2016年2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3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李某某明知蓬莱市北沟镇村赵某某甲有智力障碍,于2015年6月19日凌晨1时许酒后到赵某某甲家踹门,使赵某某甲父亲赵某某乙因恐惧而离开,将赵某某甲带回其位于蓬莱市北沟镇上口大李家村的家中,与赵某某甲发生性关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人口信息表、**人证照片等书证;证人证言;鉴定意见;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强奸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蓬莱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 王婷婷
2016年4月11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于蓬莱市看守所。
2.证人、鉴定人名单。
3.全部案卷和证据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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