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肥检公诉刑诉〔2020〕78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3401231984********,初中文化,户籍地和现住地均为安徽省肥东县**镇**村**组。因涉嫌强奸罪,于2019年12月12日被肥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0日经本院批准被逮捕,现羁押于肥东县看守所。
本案由肥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强奸罪,于2020年2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上旬,被告人李某某在**镇**村**组自己家中,多次与无性自我防卫能力的妇女许某某发生性关系。2019年12月12日,经合肥市***医院司法鉴定所对许某某的鉴定意见:中度精神发育迟滞,法定能力评定为,无性自我防卫能力。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2.被害人许某某的陈述;3.证人王某甲、王某乙、张某某、王某丙、方某某的证言;4.鉴定意见;5.辨认笔录;6.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人口信息、到案经过、前科查询证明、**人证、结婚证、户口本、谅解书等书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明知许某某系智力低下、无性防卫能力的妇女,仍将其容留在家中,多次与其发生性关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强奸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 席庆堂崔晓华
2020年3月19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于肥东县看守所。
2.随起诉书正本移送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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