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高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明检未刑诉〔2020〕10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6841995********,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户籍所在地广东省佛山市高某某**镇***村***号,住广东省佛山市高某某*****座*梯***。因涉嫌强奸,于2020年8月7日被佛山市公安局高明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决定,2020年8月21日由佛山市公安局高明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高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强奸罪,于2020年10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4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10月14日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7日凌晨,被告人李某某、被害人夏某某、梁某某吃完宵夜后,由梁某某驾驶粤EX****小汽车送李某某、夏某某回家,到达高某某**街道****花园小区门口时,李某某要求夏某某跟李某某回家,夏某某拒绝,李某某强行将夏某某拉下车带至其居住的*座*梯***房内,李某某明知夏某某不愿与其发生性关系,仍将夏某某推倒在床上,强行抱住夏某某亲吻,企图与夏某某发生性关系,因夏某某反抗而未得逞。夏某某借上厕所之机通过微信向潘某某、谭某某、梁某某求救,李某某得知夏某某报警后让夏某某离开。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等书证;2.证人梁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夏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5.鉴定意见;6.勘验、辨认等笔录;7.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强奸未成年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强奸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是犯罪未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罚。被告人李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佛山市高某某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麦幸景
检察官助理 严楚欣
2020年11月12日
(院印)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于佛山市高某某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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