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中检二区刑诉〔2019〕449号
被告人李某甲(曾用名旭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1271995********, 汉族,小学文化, 农民,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凤冈县**镇**村**号。2018年8月1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15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中山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中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强奸、抢劫罪,于2018年10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0月17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18年11月22日、2019年1月21日先后退回中山市公安局补充侦查二次,2018年12月20日、2019年2月20日该局重新移送审查起诉。2018年11月16日、2019年1月21日分别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7月21日晚上10时许,被告人李某甲进持刀窜至我市古镇镇**街**号被害人李某辉经营的无名**店二楼房间内,威胁被害人并强行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随后,被告人李某甲又使用上述刀具继续恐吓被害人李某辉,胁迫被害人向某某微信账号发送人民币100元微信红包,并强行劫取被害人的1台OPPO牌手机(经鉴定,价值人民币2300元)。得手后,被告人李某甲立即逃离现场。同年7月31日下午5时30分许,被告人李某甲在沙溪镇**路**号**厂**楼车间内被公安人员抓获归案,并缴获其疑似作案刀具2把及被害人上述OPPO牌手机。破案后,赃款未缴回,缴回的手机已发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无视国家法律,以胁迫手段强奸妇女,后又以胁迫方法抢劫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强奸罪、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甲在判决宣告以前犯强奸罪、抢劫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检察员:厉晓熙
附:
1、被告人李某甲现羁押于中山市看守所。
2、本案案卷4册。
3、视听光盘3张。
4、涉案物品均暂扣于中山市公安局,待法院判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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